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6〕6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为解决长期以来国家酒类管理法规和酒类流通标准缺位问题,商务部于2005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简称“两个标准”,下同),并于2005年10月19日发布了《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简称
《办法》,下同,请登陆商务部市场运行司网站查阅)。为贯彻实施
《办法》和“两个标准”,11月22日-24日商务部在广州召开全国酒业大会作出专项部署,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酒类流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成果,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保护酒类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落实好
《办法》和“两个标准”,是搞好今后一段时期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和重要手段,各级经贸部门要以深入贯彻落实
《办法》和“两个标准”为核心,认真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各项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法制建设、机构建设、职能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促进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方式转变。组织实施
《办法》的时间十分紧迫,我委计划2006年2月召开全省酒业流通管理工作会议,贯彻部署酒类管理工作,4月1日前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
二、健全机构,强化职能。各级经贸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分管科室,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酒类管理工作。要加强队伍建设,根据酒类监管的特殊要求,不断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装备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队伍。要加强制度建设,因地制宜,制订和完善符合当地实际的配套办法和措施,形成一整套保障有效管理、有利于规范市场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