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嵩县人民法院、嵩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的若干意见

嵩县人民法院、嵩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的若干意见


  为强化执行监督工作,追求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国家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如下意见:
  1.人民检察院应与人民法院加强协调,互相配合,搞好合作,共同促进民事、行政判决执行活动合法、公正、高效。
  2.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当予以支持。本着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的原则,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维护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既判力和执行力。
  4.人民检察院对已立案审查并决定抗诉的案件,发现有以下情况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发出暂缓执行的检察建议:
  (1)依据生效民事、行政判决的执行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2)所要执行的标的物可能执行回转困难或不能执行回转的;
  (3)案件的执行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
  (4)其他应发出暂缓执行检察建议的情形。
  人民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对检察建议进行审查,对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应予暂缓执行,并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