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人民法院、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
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司法实践,现对泰兴市人民法院、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应用检察建议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活动中,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存在需要纠正的问题,并且符合抗诉的条件,经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而影响实体判决的。
(二)原判决、裁定对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予以认定的。
1.以间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案件,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体系的;
2.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3.对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予以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予调查而未予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应予鉴定而未予鉴定,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五)作为认定事实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六)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事实”主要指以下方面:
1.当事人主体资格事实;
2.案件管辖方面事实;
3.法律关系构成要件方面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