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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民行检察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1.损害铁路企业利益导致国有资产受损害的;
  2.损害铁路企业利益导致集体资产受损害的;
  3在西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民事案件中,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被损害需要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提供法律帮助的。
  (二)支持起诉的提出和受理
  1.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收到损害铁路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个人利益的举报、求助,或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铁路企业利益遭受损害的,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应当督促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可以向受损害方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决定支持起诉的,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应当向被支持起诉当事人和西昌铁路运输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
  2.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认为必要的,可以提示当事人向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请支持起诉,在被支持起诉当事人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递交《民事起诉书》后,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应当向被支持起诉当事人和西昌铁路运输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并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备案审查。
  3.《支持起诉意见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案件基本情况、支持起诉的理由和依据。
  4.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旁听。
  5.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在案件审理完结后,应将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格式化回执送达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1.国家、集体财产因被告人故意犯罪行为的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2.国家、集体财产因被告人过失犯罪行为的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国家、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二)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人;
  2.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3.受害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未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
  4.属于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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