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民行检察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职能,提高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促进企业依法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为铁路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协商,就进一步发挥民行检察职能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察建议
(一)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的规定,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可以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原生效判决、裁定虽然符合抗诉条件,但经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与作出生效裁判的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协商一致,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同意立卷审查的;
2.原生效民事调解书明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或者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有错误,可以采用裁定更正或其他方式予以纠正的;
4.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在庭审活动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检察建议的提出和受理
1.检察建议由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加盖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印章,连同检察卷宗一并送达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检察建议由西昌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统一受理。
3.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对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二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未采纳检察建议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连同检察卷宗一并送回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4.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决定再审的,应当将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送达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二、支持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一)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