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监督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监督,及时发现执行错误和有效防止违法执行行为的发生,确保生效裁判得到依法公正执行,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院民事行政执行工作和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的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执行监督案件的来源
1.国家监督机关或其他机关转办的;
2.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和举报的;
3.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程序的;
5.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情况。
二、执行监督案件的范围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裁定书、行政赔偿裁决、调解书的执行;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执行;
4.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的执行;
5.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6.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三、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1.有证据证明执行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的;
2.擅自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的;
3.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的;
4.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的;
5.鉴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为谋私利或者一方当事人利益,指示、暗示有关部门和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6.违反法律规定,故意对被执行人或者协助被执行人以及其他人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造成当事人人身伤害的;
7.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伪造篡改执行文书或者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执行文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