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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应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人民检察院应给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的,判决主文不表述为驳回抗诉,应当表述为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再审裁判宣告后十五日内,将再审裁判文书一式三份送达出庭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审理重审案件的法院开庭审理时,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人民法院应当将再审终审裁判文书于十五日内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六、检察建议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再审条件的,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审查,在三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函复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案件立案审查后,认为案件可能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或者生效裁判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且他人客观上不能依法救济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对于不属于前款情形,但检察建议中所列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再审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定;当事人拒绝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审查。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接到检察建议时已经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按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程序审查,审查结果应函复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接受检察建议书的人民法院应将检察建议材料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将审查结果函复同级人民检察院。

七、附则

  第三十四条 行政抗诉案件的办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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