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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直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按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置的,由商务部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向社会公布该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
  (三)服务网点开展除退换货、了解产品价格等依法提供的服务外,如涉及销售活动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四)内资直销企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其方案应通过省经贸委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将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公布增加的服务网点。省、设区市和县(市)经贸部门可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直销企业在本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但应说明理由。内资直销企业调整服务网点方案,减少服务网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五)根据《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内资直销企业负责本企业直销员的培训。直销员的培训只能由直销企业具备《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并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正式员工授课。直销培训员只能接受所属企业的指派方可进行培训。内资直销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一个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报告省经贸委,并抄送省工商局;内资直销企业应在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举办的直销培训及考试情况报告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由省经贸委向商务部报备。备案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举办培训期数(每次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的名称)、上一年度举办考试次数(每次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参加人数、合格人数)。
  (六)关于内资直销企业保证金缴存和使用管理、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等请按照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商令[05]第22、23、24号)的规定执行。

  六、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在福建省设立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的申报办法,由省外经贸厅另行规定。各级外经贸部门与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对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的后续管理。

  附件:1、福建省内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表
  2、内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函格式样本(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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