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省的(厦门除外)内资直销企业申请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由省经贸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内贸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在该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方案的意见后转报商务部,并抄送省工商局。
(三)省外的内资直销企业申请在我省(厦门除外)设立分支机构,由申报企业住所地的省级内贸行政主管部门,征询省经贸委认可意见后转报商务部。省经贸委的认可意见包括对申报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方案的意见。
四、内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置及认可
(一)内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足够数量的,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置方案应当取得县级(含县、不含区)以上经贸部门的认可。
内资直销企业申请设置服务网点,应提交以下材料:
1、直销企业设置服务网点的申请报告(含承诺书);
2、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置方案;
3、申办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4、申请企业授权证明;
5、直销产品目录。
(二)内资直销企业在设区市辖区内设置服务网点的,向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提出申请;在县(市)设置服务网点的,向县(市)经贸局提出申请。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其服务网点能够满足并便于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及其他服务的要求,且未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市县经贸主管部门应对上述内容予以核定,并出具认可函(格式见附件2)。
(三)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或县(市)经贸局经审核认为企业提出的服务网点设置方案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要求后,在正式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经贸委出具认可函。县(市)经贸局在向省经贸委报送材料的同时应将认可函抄送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并抄送省工商局。
五、内资直销企业后续监管
(一)经许可从事直销的内资企业应于商务部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未完成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不得开展直销业务。出具服务网点方案认可函的市、县经贸委(贸发局、经贸局)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网点是否按商务部批准的方案设置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告省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