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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直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直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6〕163号)


各设区市(厦门除外)、县(市)经贸委(贸发局、经贸局)、外经贸(外资)局、工商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遵照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现就实施《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直销监管工作
  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商品流通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直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交易行为不透明、直销人员分散等特点,极易引发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我省直销监管工作的分工,内资直销企业由各级内贸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外资直销企业由各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所有直销企业实行监管。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直销管理条理》及其配套规定,明确分工,及时沟通情况,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加强直销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直销产品范围及标准的规定
  直销产品必须符合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第72号公告规定的直销产品范围(化妆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保健器材和小型厨具),并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质检或强制性标准;国家未有认证、许可、质检或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将根据直销业务发展状况和消费者需求适时调整直销产品范围。

  三、内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申报程序
  (一)本省(厦门除外)的内资企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申请人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提交申请表(见附件1)、有关证明文件材料1式4份,以及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内贸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在该省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省经贸委在收齐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转报商务部,并抄送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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