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中央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自查工作的通知
(财驻浙监〔2006〕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大会计监督检查力度,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履行财政部赋予专员办就地开展中央企业会计监管职责,建立长效会计监管机制,发挥会计监督促进企业规范发展、保障经济秩序健康运行的重要作用,根据《
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我办决定对在浙中央企业200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巡检。此次专项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和我办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企业自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的时间安排和步骤
企业自查工作时间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5月底前结束,并于6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我办。对下设市(地)分支机构的企业,自查工作以市(地)分支机构为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我办(并附各分支机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自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问题整改的具体措施三个部分。
二、自查的主要内容
(一)《
会计法》执行情况
1.《
会计法》知识在本单位的普及情况;单位负责人和财会工作人员是否熟知
会计法的内容。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信息披露是否清晰、充分。
3.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有无存在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4.会计核算是否符合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
会计法第
二十六条的行为。
5.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机构的设置和会计监督职能的履行情况是否符合
会计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