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驻浙监〔2006〕52号)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有关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2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在2006年6月15日前,按照财政部财金[2002]32号文件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我办申办2005年度金融类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但未按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在2006年6月15日前,按照财政部财金[2002]32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申办年度检查。
三、各金融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原始资料,对于申报材料缺漏、未按规定期限申报产权登记和年检,以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文件资料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