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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行业标准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设标准是指我省建设行业内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其范畴应包括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消防工程以及城乡规划、房地产等方面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拆除等内容。在建设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等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应列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建设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我省建设行业的需要出发,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做出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及管理方法,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三、工作目标和措施:

  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下,尽可能对我省建设行业地方标准加以补充和完善,争取用3-5年左右时间,在对现行标准梳理和复审基础上,实现我省建设行业地方标准的全面更新与提升,使之促进全省建设事业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向前发展,是我厅标准化工作为之奋斗的目标。为此,标准化工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展开:

  (一)紧紧围绕厅里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标准化工作。当前应以工程建设中的“四节一环保”和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以及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方面为重点,以此推动我省建设领域内“节能减排”的深入进行。

  (二)标准制定应当坚持科学、先进、适用、统一的原则。积极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同时结合我省气候条件、地质状况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方面,充分体现地方标准的特点,提高我省标准的编制数量和水平。

  (三)充分发挥各行业专家和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调整与完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构成,做到涵盖广泛、专业齐全、技术权威。

  (四)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热情。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进言献策并参与到标准化相关工作进程中来;鼓励科研设计、大专院校和开发、生产等单位参与市场化运作进程,形成产、学、研、企共同促进标准化工作的新局面。

  (五)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并予以奖励,并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业绩。

  (六)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来源,积极争取财政增加专项投入,广泛吸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赞助。同时厅内各行业处室在提出标准立项的同时也应积极协调落实编制经费,确保各项标准编制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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