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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经贸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必要的措施和制度,加强对全省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和酒类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和企业发展,促进全省酒类流通业健康发展。负责做好免用《随附单》企业的审核报送工作。省酒类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全省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的汇总与建档管理工作,做好免用《随附单》企业的审查汇总工作,做好《登记表》和《随附单》的印制、销售和管理工作,并制定《登记表》和《随附单》的具体管理办法。
  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县(市、区)认真贯彻实施《办法》,办理在省及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酒类经营者的酒类备案登记手续和变更手续;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和《随附单》追溯制度的落实情况,查处违反《办法》行为;向我委报送受理符合要求的企业免用《随附单》的申请;负责做好本地区酒类经营者备案材料的汇总与建档管理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办理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酒类经营者的酒类备案登记手续和变更手续;具体落实辖区内酒类经营者《随附单》追溯制度和购销台帐制度;负责酒类市场的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查处违反《办法》的行为;受理免用《随附单》的企业申请,并将审核意见报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的汇总与建档管理工作。依法对本辖区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示事项
  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将办理《登记表》的条件、范围以及办理程序、登记要求、收费依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向社会公开,并在办理场所公示,提高办事透明度,为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提供便利条件。
  (三)执法程序
  酒类行政执法的程序,各地经贸主管部门可参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行政处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闽经贸政法[2002]226号)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部门酒类行政执法规则。
  在酒类行政执法中,对违反《办法》规定的酒类流通经营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收集证据时可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对于抽样取证的,应当经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或事后备案,对抽取的样品由执法人员和酒类经营者共同封样,标明日期、数量及“送检样品”字样,并签名盖章。检测结果表明送检样品属于《办法》二十条规定的酒品,应依法给予处罚;送检样品不属于《办法》二十条规定的酒类商品,该经贸主管部门应按成本价对开瓶样酒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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