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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6〕162号)


各设区市(厦门市除外)经贸委(贸发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78号)、《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商运字[2006]1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做好全省(厦门市除外)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
  (一)登记原则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一个经营场所填报一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具体见附件1)。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酒类经营者在其营业地址所在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办法》出台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酒类经营者必须从2006年4月1日开始60天内按上述规定向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办理程序
  1、取得表格。酒类经营者申办备案登记时先按上述规定到经贸主管部门领取《登记表》,或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一份以A4规格纸打印的《登记表》。
  2、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填表说明见附件2),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在《登记表》背面的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3、提交备案登记材料。酒类经营者应当提交前款填写的《登记表》一份,提交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随带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原件供查验确认。
  4、提供《酒类批发企业经营简况表》。为加强酒类管理,了解和掌握酒类经营者基本情况,酒类批发(含批零兼营)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时须填写一份《酒类批发企业经营简况表》(表式见附表4),并提交备案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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