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实施监督的若干意见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生效民商、行政裁判所确定的权利能够得以正确有效的实现,依法对民商、行政裁判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保护国家、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如下意见:
一、监督执行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对生效民商、行政裁判的执行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商、行政裁判执行活动应当依法实施法律监督。除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施监督外,还可实行同级监督。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商、行政裁判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不得干预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
4.对人民法院正确的执行活动,当事人又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协助法院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执行力。
5.监督与执行务必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执行监督案件的来源
1.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和举报的;
2.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的;
3.上级有关机关交办或其他机关转办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主动邀请的;
5.人民检察院认为其他需要监督的。
三、执行监督案件的范围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3支付令的执行;
4.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5.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6.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7.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
四、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1.据以执行的生效民商、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