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无须申请,无须缴纳执行费,人民法院应当直接移送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检察机关。
四、关于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支持起诉的事宜
1.检察机关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可以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国有资产遭受重大侵害的民商事案件,受害单位向检察机关提出支持起诉请求的,检察机关可派员协助受害单位调查取证,固定证据,案件查清后,由受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和相关的证据。
3.检察机关收集的相关证据由受害单位在庭审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由法庭质证、认证。检察机关不派员出席审判法庭。
五、关于执行案件的相关事宜
1.对检察机关在审查中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一方申请法院执行,但执行后,有可能损害国家、集体、个人重大利益,且无法执行回转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暂缓执行。是否暂缓执行,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2.人民法院在集中执行或者执行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件时,可邀请检察机关参加,检察机关应积极予以配合。
3.检察机关在发现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不当或违法行为的,可以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提出监督意见。
六、关于双方联系和配合的相关事宜
1.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加强在民事行政检察、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的沟通,建立全州内重大会议互请、文件互传、抗前协调、类案研究、定期会晤、资料互送的工作联系制度,促进工作的全面开展。
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应向审判机关每季度通报如下工作信息:
(一)每季度全州的案件受理数、抗诉数、提请抗诉数、再审检察建议数、息诉案件数。
(二)每年度的工作总结、工作重点等重大问题。
审判机关在工作中应向检察机关每季度通报如下的工作信息:
(1)每季度全州的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受理数、一审判决数、二审判决数。
(2)每年度的工作总结、工作重点等重大问题。
每季度检、法两院民行处、民事庭、行政庭、立案庭、执行局、审监庭进行一次会晤,交流信息、研究本季度内的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特点。
2.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或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经人民法院同意后,检察长可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