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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3.对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或者调解结果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4.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一式五份,连同民事、行政检察案卷一并送达同级人民法院。
  5.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由同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受理。
  6.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再审。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将不立案理由书面告知提出再审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7.人民法院依据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人民法院邀请出席的除外。
  8.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民事、行政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应及时向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送达裁判文书。
  三、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事宜
  1.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2.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办理。
  3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范围。同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物质财产损失的案件,其范围包括:(1)造成国家、集体财产物质损失的过失犯罪案件;(2)造成国家、集体财产物质损失的故意破坏性犯罪案件;(3)侵占国家、集体财产,通过刑事手段无法追回的故意犯罪案件;(4)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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