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检察工作中的联系和配合,以便形成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部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审级的事宜
1.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经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原则上由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再审。
(一)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经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复查并维持原判的。
(二)原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是经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三)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再审并提出《协商函》的。
二、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事宜
1.本意见所称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认为同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的法律监督形式。
2.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五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做出的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审理案件做出的判决、裁定,在执行中做出的裁定,存在问题且有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办理。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办理,并在诉讼时限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