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扩大对外开放。坚持“引进来”,积极“走出去”,加快形成养殖业全方位、多层次的开放格局,以大开放实现大调整、大开发、大发展。紧紧抓住沿海发达地区养殖业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的机遇,充分发挥我市的区位、资源、交通等优势,主动出击,加快主导产业和优势资源的对外开放,重点选择一批畜禽水产品开发、加工项目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民间资本,力争在引进大项目、大企业上实现突破。在卫生安全、环境保护和综合开发等领域积极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完善养殖业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加强队伍建设,健全招商制度,强化目标管理,加大考核力度。推行以商招商、网络招商、代理招商,实现招商主体多元化和招商方式多样化。建立一批出口生产基地和外向型龙头企业,积极发展创汇养殖业。
11、创新运行机制。采取“公司+小区”、“公司+中介+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组织模式,发展养殖业产业化经营,引导龙头企业与养殖户通过“送养回收”、“反租倒包”、“联合建场”等多种途径和利润返还、股份制、保护价收购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运用市场经济的办法,经营土地、资本、技术、品牌等生产要素,推动养殖户、龙头企业向园区发展,通过资源的合理整合和优化配置,提高养殖业的集中度,实现规模效益。引进竞争机制,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择优扶持一批骨干龙头企业,组建一批跨所有制、跨地区、跨行业的龙头企业集团。坚持民营化的方向,对国有、集体龙头企业、良种场、养殖场的进行改制,通过产权置换、经营者收购、资产重组等途径,加快“双退”步伐,实现机制转换,增强发展活力。按照“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大力发展农民协会等中介服务组织和民营服务实体。合理区分县畜牧水产部门的服务职能与行政职能,公益性工作由财政确保经费,经营性业务推向市场,放开搞活。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建立以各级财政投入为引导、各类业主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12、加大扶持力度。对养殖业发展实行以下扶持政策:各级政府按照高于财政增长的幅度,逐年提高财政预算、支农专项资金新增部分用于养殖业的比例。养殖基地、养殖场和养殖园区所需用地视作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用地性质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乡镇政府组织流转;建设生产用房、管理用房,地表固化程度符合要求的,按临时建筑、用地办理报批手续。动物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省、市已经出台的有关扶持养殖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养殖业招商引资的鼓励政策和奖励办法比照市里有关规定执行。对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畜禽水产品认证的养殖基地、养殖场、养殖园区和养殖业致富带头人及专业协会的奖励按照市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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