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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民事行政审判与检察工作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民事行政审判与检察工作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


  在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具有共同的目标和追求。为切实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武汉市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民事行政审判与检察工作方面的交流与协作,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两院工作的实际,形成如下意见,供两院在工作中共同遵照执行。
  一、关于调阅案卷
  1.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和复印案件卷宗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
  2.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办理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查阅手续,应当持人民检察院介绍信及调阅卷函,到人民法院案件档案管理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查阅法院卷宗,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在调阅卷函上注明时间。案卷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收回调阅卷函存入检察卷,介绍信留在人民法院备查。
  3.人民检察院查阅卷宗,如案卷尚未归档且已超过三个月归档期限的,人民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应督促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将案卷整理归档,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调卷。
  二、关于检察建议
  4.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针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及执行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人民法院自行纠正。
  5.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随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6.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检察建议书》的内容应当认定事实清楚、引用证据充分、阐述理由明晰、适用法律准确。
  7.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改进工作。
  8.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且生效未满二年的,经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9.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
  10.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应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告处理结果。
  11.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应当在再审后将裁判文书及时送达给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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