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暂行办法
为规范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适用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建议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自行依法纠正的法律监督方式。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85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64条,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的抗诉条件的;
(二)有新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再审条件的;
(三)确有必要且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再审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二)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再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
(四)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已经立案复查的;
(五)民事、行政案件已经人民法院再审或正在再审的;
(六)民事案件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