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批复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符合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三、清理闲置土地职责划分
(一)各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政务文化新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并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制定处置方案,经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各区政府负责区属开发园区、区属建设项目(包括区招商引资项目、区投资建设的项目等)清理闲置土地工作,并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制定处置方案,经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闲置土地原属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制定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其它闲置的土地,由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本意见规定制定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一)采取协商办法处置。通过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将土地使用权收回或变更开发条件。具体可采取下列方式:
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减少供地面积,退还相应比例的土地取得成本和前期开发投入;
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重新批准开发。若土地已增值,由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
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5.政府将土地收回,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土地取得成本和前期开发投入予以补偿;
6.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土地取得成本和前期开发投入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