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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1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6〕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

关于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意见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上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2006年6月28日市委常委会议关于我市闲置土地清查清理工作的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闲置土地的政策依据
  本次土地清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办发〔2004〕28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二、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认定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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