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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选址:营业场所应选择当地主要街道的临街商业用房,尽可能选择当地政府机构、金融网点集中区,周围无低俗营业活动场所。应确保营业场所相对稳定,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3年。
  (二)面积:1.产险公司营业场所不应低于以下标准:支公司300平方米,营业部、营销服务部100平方米(公司自购房产和专为农险服务的营销服务部可适当放宽条件);2.寿险公司营业场所不应低于以下标准:支公司500平方米,营业部、营销服务部150平方米。
  (三)装修及硬件配置:省公司对全省机构按统一标准进行装修和配置,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保监局和行业协会要求的服务信息,标注客户咨询和投诉热线电话。
  (四)产能(只针对产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年保费收入不低于80万元,营业部和支公司年保费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五)人员:营销服务部至少应配备负责人和内勤各1名。支公司和营业部负责人应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经济工作经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保险从业工作经验。
  分支机构迁址,应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条件。
  第四条 公司开设分支机构应遵守《浙江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并按以下原则申报:
  (一)新开业的省级分公司,当年允许申报1家三级机构和3家四级机构。
  (二)开业满1年未满2年的省级分公司,1年内允许申报2家三级机构和8家四级机构。
  (三)开业满2年未满3年的省级分公司,1年内允许申报3家三级机构和13家四级机构。
  (四)开业满3年的省级分公司,申报机构不受数量限制。
  第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同时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六条 保监局在接到公司设立机构申请之后,将听取其他市场主体对该省分公司市场行为的评价和反映,并组织对该省分公司进行内控专项调查。
  第七条 禁止公司通过设立异地远程出单点违规变相设立机构。
  第八条 公司有频繁撤销分支机构和变更机构营业场所的情形的,我局将严格控制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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