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9]35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浙江省分公司(筹),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合规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引导机构负责人合理、有序流动,根据《
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订了《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浙江保监局报告。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
机构负责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不含宁波)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合规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引导机构负责人合理、有序流动,根据《
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营业性机构,包括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本意见所称机构负责人是指《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的高管人员以及支公司和营业部副经理,营销服务部经理、副经理。
第三条 公司开设新机构(含机构升格)应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