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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建立浙江省保险业信访工作制度的若干意见

  (二)建立统计上报机制

  建立全省保险业信访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上报机制,分别以各保险公司省级(一级)分公司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为归口负责,按季度定期向我办上报信访投诉及其处理情况,为构筑我省保险业大信访格局提供必要的基础信息。通过上报机制我办可及时掌握全省保险业信访投诉情况,制定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重大问题。

  1.各保险公司省级(一级)分公司负责归口统计和上报本系统信访投诉及其处理情况统计表。各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除向省级分公司上报外,同时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抄送统计表。

  2.各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归口统计和上报本协会受理的信访投诉及其处理情况统计表。

  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三)建立分类、分析报告机制

  各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应做好信访投诉受理情况的分类和分析工作。通过对信访投诉问题的分类和深入分析,发现信访矛盾体现出来的深层次问题,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防范有招,及时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各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在上报信访投诉及其处理情况统计表同时报送书面分析报告。

  (四)建立情况通报机制

  建立重大信访案件情况通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信访案件,我办将根据案件性质、影响程度确定重大信访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形式予以通报和公开,切实加强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

  (五)实行重大紧急情况及时上报机制

  对发生的重要信访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各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要及时、如实向我办汇报,对迟报、漏报、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督查谈话和问责机制

  1.实行信访督查谈话制度,督促公司妥善处理存在的较严重问题或潜在苗头性问题。

  信访督查谈话制度主要是针对信访投诉较为集中、反映问题较为严重或带有一定社会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公司有关负责人建立谈话制度,通过谈话全面了解事件情况,督促和指导公司及时、妥善地处理好矛盾。我办将对督查谈话形成书面记录,根据督查谈话次数、问题处理情况等确定是否列为我办重点监管对象。

  2.实行问责制,严格落实信访投诉处理工作责任。

  各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要预防异常性、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防止由信访的个别性问题衍生成群体性问题,由信访问题衍化成社会治安问题,特别是在党政重大活动期间,更要妥善处理信访投诉,不得将有关信访矛盾转移甚至推卸给政府和监管部门。对由于公司麻痹疏忽或放任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及负面影响,我办将严格按照保险法规的有关规定,强化问责制,严格追究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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