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薪酬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保监办发[2007]46号)
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了充分调动各地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薪酬发放,促进协会队伍建设,建立起和谐、团结的工作环境,我局制订了《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薪酬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各协会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协会队伍建设,建立起和谐、团结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一届协会成立,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秘书处工作人员人数,严格定岗定员。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每届签定一次劳动合同,“薪酬”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和奖金。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岗定薪,每年根据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工资系数:杭州、温州、台州、绍兴地区的系数为1.2,湖州、嘉兴、金华地区的系数为1.0,衢州、舟山、丽水地区的系数为0.9。
第五条 工资
以下工资金额以系数1.0的地区为例,其他系数的地区相应调整。
第六条 岗位系数
奖金的岗位系数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各人学历、职称等确定相应系数,对于工作时间较长的老同志、工作成绩突出者等协会秘书处可酌情上调其岗位系数。岗位系数每年9月调整一次,10月1日起执行。
一、基本工资的确定:
学历
| 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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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或大专毕业生或初级职称
|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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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或中级职称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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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或高级职称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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