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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修订《浙江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对机密事项的报送,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采取专人报送等安全措施,严防失泄密。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厅局级以上领导到各单位视察工作情况,要在视察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三)一般事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

  (四)保险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中的情况、问题、经验和政策建议等综合性信息,应及时报送。

  第十八条 信息报送前,需经信息部门负责人签发,重大信息要送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对重要的突发性事件,在无法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可先行报送,但要在事后及时补办审签手续。

第六章 信息发布和保管

  第十九条 保监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信息进行归纳、分类、筛选,向保监会、省委、省政府主办的相应刊物报送,并在《浙江保险工作动态》等载体上进行发布。

  第二十条 保监局可根据需要,对信息发布的形式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采用的信息和领导签批件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妥善保管。

第七章 信息工作考评

  第二十二条 保监局根据各单位信息报送积分情况,发布《全省保险政务信息工作情况通报》,对各单位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保险中介公司暂不纳入通报范围。

  第二十三条 保监局于每年年初对各单位上一年度的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保险中介公司暂不纳入考评范围),并制定各保险社团和保监局机关各处室当年的信息考核合格标准。各保险社团信息考核结果与秘书处年度考核相挂钩。

  保监局对报送信息不积极或迟报、漏报重大信息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改进,对不称职的信息员责令单位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采用信息计分标准及扣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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