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单位分管领导应指定一名职责部门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工作责任人,指定一名了解本单位情况并具有一定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水平的人员担任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
信息工作责任人和信息员工作变动后,应及时补充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保监局登记备案(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一)。
第七条 保险信息工作是各单位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各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信息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并常抓不懈,落实到位。
第三章 信息员
第八条 信息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政策尤其是经济、金融、保险等领域的大政方针和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文字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第九条 信息员的基本任务是:
(一)主动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保险业发展战略、本单位工作进展及动态和重要事件;
(二)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客观地收集、整理、报送信息;
(三)参加保监局组织的全省保险信息年度工作考核和评比;
(四)与保监局经常保持联系,承办有关信息事务。
第十条 信息员的基本权利是:
(一)按有关规定调阅本单位与采编信息有关的资料、上级机关下达的内部文件,列席有关会议与活动,优先了解本单位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
(二)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本单位其他部门撰写信息稿件或者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三)对本单位的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保监局及本单位组织的信息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保监局和各单位应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信息业务培训。培训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提高信息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