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突发事件报告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上下级之间信息畅通。
7.3 经费保障
浙江保监局和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经费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经费的来源、使用范围和管理监督措施。
8 奖励和处罚
8.1 奖励
对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和工作职责,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浙江保监局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8.2 处罚
浙江保监局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方面有工作失误,未能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发生的;
(2)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拒不服从浙江保监局应急指挥中心及其授权组织机构的领导和指挥,工作懈怠,延误时机,给应急处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突发事件事态升级的;
(3)在应急处理过程中违反报告制度、保密制度、新闻报道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要求的。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制定备案
浙江保监局办公室制定浙江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各应急责任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以及重大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等有关制度,要以正式文件形式书面上报浙江保监局办公室审查备案。
9.2 预案演练
浙江保监局和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预案进行演练,提高应急人员的应急能力,查找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9.3 监督管理
本预案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是浙江保险业有效防范处置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各保险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浙江保监局应督促辖内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尽快制定完善各自应急预案和有关制度。浙江保监局负责对本预案演练、各应急责任单位贯彻落实和具体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