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挥中心办公室可以根据对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的评估,向指挥中心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建议终止各保险公司及各地指挥领导机构应急预案的实施。经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解散各保险公司及各地指挥领导机构,并由各应急责任单位新闻发言人对外宣布终止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实施。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后,各应急责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浙江保监局批准后,保留部分机构和人员负责善后工作。
6.2 应急处置评价和调查报告
浙江保监局参与应急处置的职能处室和各级应急单位应当于本预案或者本公司、本地区应急预案终止实施后20日内向浙江保监局办公室报送应急处置评价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浙江保监局办公室于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
应急处置评价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处置措施和处置结果的描述和评价、处置工作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的运行和效果、对有关法规和监管措施及其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6.3 预案完善
浙江保监局和各应急责任单位根据应急处置评价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预案和各自预案。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应急通信录
浙江保监局和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并定期更新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明确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重要岗位设置AB角,确保在紧急状态下不空岗。
7.1.2 电脑信息系统保障
浙江保监局和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电脑信息系统应急方案,做好数据信息备份工作,保障突发事件状态下信息系统、数据电文的安全储存和传输。
7.1.3 公文收发保障
浙江保监局和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公文收发应急方案,实施专人收发。在电脑信息网络受阻、电子公文无法传输的情况下,确保纸质发文渠道的畅通。
7.2 24小时值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