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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预案(简本)》的通知


  4.3 报告方式和内容

  报告应当通过正式公文或专报信息形式以书面方式报送,除特别需要保密的事项外,还应一并报送有关电子文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简要经过和问题性质;

  (2)对事件原因和后果、影响的初步判断;

  (3)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已经采取或者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以及处置结果预测;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

  (5)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和电话。

  4.4 报告时限

  通常状态下,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前将预警信息报告浙江保监局,事件发生后要随时补充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事态紧急时,应急单位应当以口头形式向浙江保监局报告突发事件的简要情况和已采取措施,并于第二日提交书面报告。

  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有规定的,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和事态发展情况,浙江保监局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时限按时上报。

  4.5 报告责任人

  浙江保监局主要负责人是预警报告制度的总负责人,各应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启动

  浙江保监局收到辖内保险分支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向有关单位了解、咨询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和省委、省政府。同时,应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决定是否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5.2 信息通报

  5.2.1 信息发布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启动本预案后,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启动浙江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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