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保险公司高管人员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3 各应急责任单位预案
为有效防范和处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建立健全浙江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根据浙江保监局的规定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各应急责任单位应急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职责;
(2)重大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3)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4)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
(5)重大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程序、方案;
(6)浙江保监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4 预警机制及报告制度
4.1 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4.1.1 浙江保监局
浙江保监局建立预警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对全省保险业的风险状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风险状况或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按季度向中国保监会和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情况,并及时向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通报相关信息,做好日常沟通和协调配合。
4.1.2 浙江保监局各监管处
浙江保监局各业务处通过日常监测,现场、非现场检查或者接收保险业企业报告及报表资料,获取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局领导并通告局办公室,还应持续关注通报事态发展情况。有关信息及情况经指挥中心研究同意后,由浙江保监局办公室统一上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4.1.3 各应急责任单位
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主动实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监测机制和报告制度,按季度向浙江保监局报送本单位系统内部和本地区保险行业的风险状况分析;同时,各应急责任单位还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确保重大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尽量避免或者减少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4.2 预警报告范围
对符合本预案规定适用范围的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有关应急责任单位应主动将监测信息和事件情况及时报告浙江保监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