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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预案(简本)》的通知

  (1)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严重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000万元以上的事件;

  (2)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大规模保险索赔的事件;

  (3)保险公司因资金周转等问题造成偿付困难,或者偿付能力突然恶化可能导致破产的事件;

  (4)各类保险机构计算机系统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大量客户数据资料丢失的事件;

  (5)10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事件;

  (6)50名以上的投保人或者保险营销员集体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围攻、恐吓等过激行为,或者虽然不足50人但影响恶劣的事件;

  (7)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事件;

  (8)外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境外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直接影响其在中国境内业务经营的事件;

  (9)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受到本系统地市级以上上级单位行政处理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

  (10)其他严重危及浙江省保险业,或者对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高的与保险业相关的重大突发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浙江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是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浙江保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中心总指挥,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特殊情况下,浙江保监局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分管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浙江保监局各职能处室负责人和各省级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各保险社团秘书长为指挥中心组成人员,按照指挥中心的命令开展工作。指挥中心组成人员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2.2 指挥中心职责

  (1)领导、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2)制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方案、启用保险保障基金、巨灾风险基金或者其他特别融资方案;

  (3)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调动资金、物资和调配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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