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案》的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是保险业突发应急事件的最高主管机关。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统一领导浙江省保险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做好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浙江保监局各职能处室及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社团等业内单位(以下简称“各应急责任单位”)均要服从浙江保监局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1.3.2 分级负责
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负责具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和解除。
1.3.3 预防为主,有效应对
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结合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或者本地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地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处置,采取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的一切必要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防止事态升级。
1.3.4 信息共享
浙江保监局及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和监测反应处理系统,开展突发事件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实现预警、监测和风险控制信息的共享。
1.3.5 严格保密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信息,并不得利用这类信息牟取私利。
1.4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与浙江省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或者危及浙江省保险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定的突发性事件以及浙江保监局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其他重大事件。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