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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查自纠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不走过场。要实事求是,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予以解决。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加大督导力度。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要从严处理。

  各单位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要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在自查自纠过程中,保监局要对辖区保险企业进行督查,上一级单位要加强对下一级单位的督查。各单位要在8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自查自纠、案件查处和整改措施等阶段性情况上报浙江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浙江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抽查。

  (二)专项检查。保监局将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明确检查重点,加大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对保险企业内控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车险、大型商业保险项目、银行代理保险、团体保险等领域的检查;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尤其是兼业代理机构经营行为的检查,督促其提高业务和财务的真实性等。

  (三)查办案件。要认真对待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以及信访投诉反映的案件线索。要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保监局、保险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行业协会等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动员干部职工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要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大、影响面广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协查工作。要对典型案件及时通报。要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

  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坚持宽严相济。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酌情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既要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端正经营理念、促进行风建设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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