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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6]39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浙江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浙江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浙江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针对浙江保险业实际情况,现制定浙江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六大以来,浙江保险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断提高,市场竞争日趋规范、秩序良好,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要看到,保险业还处在初级阶段,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因素比较复杂,商业贿赂现象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等业务领域均不同程度有所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妨碍保险资源合理配置,损坏保险业形象;商业贿赂增加公司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商业贿赂危害严重,任其发展下去,必然会极大阻碍我省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诚信水平、树立保险业良好形象的必要措施;是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内容。全行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深刻理解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性,提高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

  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

  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达到下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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