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土资源局、省建设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林业局、省烟草专卖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杭州特派员办事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杭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浙检会(侦监)[2004]3号)
本省各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经贸委(经委、贸易局、经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建设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林业局、烟草专卖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
现将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林业局、省烟草专卖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杭州特派员办事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杭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联合制订的《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相互协作,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烟草专卖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杭州特派员办事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杭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二OO四年二月六日
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发挥我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及其他违法犯罪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加强相互间的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经共同协商,现就我省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