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临时负责人任职或者免职的决定;
4.对高级管理人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决定;
5.因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受到行业纪律处分或者非保险类行政处罚的,各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行业纪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六、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接近一线市场的优势,收集和整理当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信息,密切关注当地市场高级管理人员流动及变化情况。对于无序流动、市场反映较为激烈、曾受到当地行政机关处罚的高级管理人员,要及时向我局报告。在我局征询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信息时,应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
七、我局将按照
《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辖内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档案,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和在任职中的行为监管,对违反《
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区别情况予以严肃处理。保险机构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的,我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保险机构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我局将撤销其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对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八、《规定》施行前已经任命的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无需补报任职资格核准,但各公司应当在2006年11月10日前向我局报告任职情况,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1.《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保险机构意见”栏无需填写);
2.任命文件的复印件;
3.有任期的,提交本届任期的起止时间说明。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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