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交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材料。保险机构和接受任职资格审查的高级管理人员要对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申报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1.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4)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5)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原任职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2.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材料:(1)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2)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3)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4)原任职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四、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再为原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的、受到责令予以撤换行政处罚的、出现《
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重新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需经过任职资格审查。
《规定》施行前已经任命、未曾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在
《规定》施行后发生新的任职,不论担任何种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均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但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各公司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1.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命或者调整职责分工的决定;
2.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