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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6]114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6年9月1日施行。为贯彻执行《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范行政许可流程,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规定,结合浙江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定》施行后,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核准制和报告制。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适用报告制。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当由任命机构向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未经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因特殊情况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统一由省分公司向我局报告。

  二、各公司在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时要尽谨慎选拔和如实审查义务。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无《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犯罪、非保险类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经理,应当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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