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在浙江保险业建立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4]100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浙江省保险学会:
为及时掌握浙江保险业改革发展进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重大事件,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浙江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浙江保险业内建立保险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主要工作职责
1.积极配合浙江保监局做好法律事务工作,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中存在的涉及保险的问题及时进行反映,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2.对于各公司(包括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涉讼的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浙江保监局报告。
3.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浙江保监局报送上一年度《保险法律事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本公司涉讼的总体情况及分析;(2)本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与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两类行政处罚);(3)本公司工作人员因职务活动而产生的刑事案件情况;(4)对与保险相关的法律问题的意见和建议;(5)对浙江保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及时向浙江保监局报送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包括市一级分支机构)。
二、各保险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1.积极配合浙江保监局做好法律事务工作,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中存在的涉及保险的问题及时进行反映,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2.积极协调、支持会员单位的各项法律事务工作。
3.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浙江保监局报送上一年度《保险法律事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对浙江保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对与保险相关的法律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及时向浙江保监局报送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
5.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关活动。
三、浙江省保险学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1.积极配合浙江保监局做好法律事务工作,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中存在的涉及保险的问题及时进行反映,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