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7]84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
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6月22日以保监会令的形式发布了《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全文可从中国保监会网站下载),并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规范保险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文件,请各保险机构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为做好保险许可证管理制度改革前后的衔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法》对保险许可证种类进行了精简,一是不再区分保险许可证正、副本,二是取消了保险中介机构的法人许可证。除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由保监会负责送达和更换外,其它种类的许可证均由保监局送达和更换。
二、各保险机构目前持有的许可证,如果许可证记载事项未发生变更,可继续使用,不必更换,直至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及有效期满的,应于今年9月30日前到保监局更换新许可证。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保险许可证不设定有效期限;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险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保监局提出申请。
四、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指定1至2名工作人员负责许可证管理工作,并于9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委托书、指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报浙江保监局办公室备案,委托书应注明指定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无特殊情况,应由指定人员从保监局领取许可证,并认真填写《许可证发放登记簿》。
保险中介机构领取许可证的人员,应持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及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方能领取许可证。
五、保险机构收到保险许可证或者因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而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应当自收到或者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在保监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