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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发展学生平安保险的通知

  二、加强对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浙江保监局和浙江省教育厅将结合我省保险和教育发展实际,成立“浙江省规范学生平安保险工作指导小组”,按照“政府监管、多方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原则,加强对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由浙江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会同浙江省教育厅教育装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鼓励各地、各单位选择社会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服务质量优、熟悉教育行业的保险中介公司作为风险管理顾问,为学校师生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极、稳妥、规范地开展学生平安保险工作。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要树立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学生平安保险工作,完善服务内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加强风险管理;要定期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完善的风险提示、风险防范、预防检查等预防工作机制;要加强出险后的施救及理赔服务,减少理赔环节,提高理赔效率。

  三、严格规范学生平安保险经营活动

  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将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纳入规范保险市场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轨道,依法合规地开展学生平安保险工作。

  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及家长参加学生平安保险。学生和家长有权选择是否购买学生平安保险,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违背学生及家长意愿强制其签订保险合同。

  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规定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机构的学生平安保险产品。保险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学生平安保险业务,不得排挤、阻扰其他保险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坚决杜绝恶性竞争等非正常现象发生。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通过发文或与保险机构联合发文、签订协议或其他形式,限定学校、学生和家长购买其指定保险机构的学生平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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