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发展学生平安保险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8]66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促进我省学生平安保险工作健康规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国家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发展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学生平安保险是专为在校学生、幼儿设计的带有公益性质的险种,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可以使学生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得到更充足、更全面的赔偿,是社保的有效补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推行学生平安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和转移风险,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工作开展不规范、市场混乱、理赔承诺不兑现等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存在商业贿赂现象,有的地方和部门将学生平安保险与其他险种混淆,误导了学校师生和学生家长,导致了学生平安保险投保率降低,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7]7号文件中关于“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精神,充分认识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学生平安保险市场秩序,正确宣传学生平安保险的知识和作用,提升学校师生和学生家长对学生平安保险的认知度,加强和改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