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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浙江保监局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被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塞责、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浙江保监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信访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并在行业内建立定期信访通报制度。
  对于信访人反映集中的政策性问题,浙江保监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浙江保监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总结信访工作情况,并于每季度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信访工作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浙江保监局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不遵守保密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由浙江保监局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浙江保监局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被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回避的,由浙江保监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浙江保监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浙江保监局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处理信访事项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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