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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一)对辖区内保险业发展改革和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二)对浙江保监局负责人以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反映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的;
  (四)反映辖区内保险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的;
  (五)对辖区内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派出机构处理的;
  (六)反映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的;
  (七)反映辖区内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或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
  (八)浙江保监局依法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 信访人提出下列事项之一的,浙江保监局不予受理,但应当转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处理:
  (一)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违纪问题,但不涉及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
  (二)反映保险合同纠纷、投保纠纷、营销和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因保险经营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的;
  (三)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其员工或者营销员的劳动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等内部管理问题的;
  (四)对保险产品的解释事项以及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状况咨询的;
  (五)其他可以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处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下列事项之一的,浙江保监局不予受理,但应当转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
  (一)咨询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基本情况和保险知识的;
  (二)反映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的;
  (三)反映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执业、流动和奖惩问题的;
  (四)反映损害保险行业形象的问题,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
  (五)涉及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关系,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
  (六)其他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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