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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浙江保监局应当建立保险信访信息系统和信访管理工作数据库,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浙江保监局提出保险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被投诉单位、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保险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及理由。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应当到浙江保监局所在的接待场所办理登记手续。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险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浙江保监局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威胁、侮辱、殴打浙江保监局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五)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保险信访工作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信访人扰乱、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险信访秩序的,保险信访工作人员可以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保险信访工作人员可以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 浙江保监局依法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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