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监局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保险信访工作,坚持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浙江保监局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浙江保监局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体系。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浙江保监局办公室为浙江省保险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对全省保险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办和考核。
第七条 浙江保监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保险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转送的保险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保险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对重要的保险信访投诉进行核查或者参与核查;
(四)协调处理重大、紧急的保险信访事项;
(五)指导和检查浙江保监局所辖单位的信访工作;
(六)建立健全保险信访工作制度,建立信访档案资料库;
(七)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保险信访工作情况,反映保险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处理与保险业相关的信访事项;
(九)协助宣传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十)承办其他有关保险的信访工作事项。
第八条 浙江保监局应当为保险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并对保险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保险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浙江保监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传真、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查询方式等相关事项。
浙江保监局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上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事项。
第十条 浙江保监局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定期听取信访人反映情况,并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浙江保监局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